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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137号原告:梁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住德惠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