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137号原告:梁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住德惠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