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淄博商贸培训学校与李明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商贸培训学校,李明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商贸培训学校。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牛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宁,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刚,淄博商贸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梅,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漳,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商贸培训学校因与上诉人李明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商贸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上诉人李明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禚慧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