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某等3人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洁,杨某忠,梁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洁,女,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忠,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梁某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及梁某的辩护人郑双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晚,陈某(已判刑)驾驶黑色别克君威牌轿车在辛集市方碑大街宝石花园门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为减轻处罚,通知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并要求杨某洁顶替自己接受处理,后杨某洁报警称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忠、梁某作证是杨某洁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使陈某逃避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梁某的供述;3、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晚,陈某(已判刑)驾驶黑色别克君威牌轿车在辛集市方碑大街宝石花园门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为减轻处罚,通知被告人杨某忠、杨某洁并要求杨某洁顶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机接受处理,后杨某洁报警称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忠、梁某作证是杨某洁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使陈某逃避处罚。另查明2015年9月2日陈某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12月4日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2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杨某洁、杨某忠、梁某包庇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8月23日晚,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没有驾驶证,为了减轻处罚,陈某通知其岳父杨某忠、妻子杨某洁并要求杨某洁顶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机接受处理,后杨某洁报警称自己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杨某忠、陈某的朋友梁某也作证是杨某洁开车出的交通事故,包庇陈某逃避处罚。辛集市公安局事故科于2015年9月22日将此案移交辛集市公安局刑警东中队处理。3、被告人杨某洁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她和她父亲杨某忠在家休息,接到陈某电话说出车祸了,让她带上驾驶证去现场顶替他。她拿上驾驶证刚要出门,陈某回来了,说开车在方碑大街宝石花园小区门口对过撞了人,让她去现场顶替他。她和父亲去了现场看到车停在马路上,没发现被撞的人,她父亲让她报了警,后梁某来了,她对粱某说陈某没有驾驶证,让她顶替。交警来了后她说她撞人了。后在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询问时也是这么说的。后事故科的民警查出来是陈某开车出的交通事故,她没办法说谎了,陈某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因为她有驾驶证,顶替陈某能保险理赔。4、被告人杨某忠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23日晚上大约21时,他和杨某洁、杨某蝉在家中休息,接到陈某的电话说在宝石花园对面附近出车祸了,撞了个老太太,让他告诉杨某洁带上驾驶本去现场帮他顶替下。他和杨某洁带上驾驶本正要出门,陈某回来了。他和杨某洁到了事故现场,看到车停在马路上,没发现被撞的人,他就让杨某洁先报警了。报警后陈某的朋友梁某来了。他还对杨某洁说到时警察来了,想清楚怎么说。第二天他在交警队录口供的时候,说是他女儿杨某洁开车撞得人。因为陈某没有驾驶证,杨某洁有驾驶证,陈某说让杨某洁顶替的。5、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23日晚上21时多,他朋友陈某从我家离开没多长时间,陈某给他打电话说在宝石花园附近出车祸了,撞了个人让他过去看看。他就骑电车到了宝石花园对面的现场,没看到陈某,只有杨某洁和杨某洁的父亲。杨某洁说陈某没有驾驶本让她过来顶替,还问他这么晚了交警来了问她去哪了怎么说,他就告诉杨某洁说去他家了,杨某洁就答应了。杨某洁说已经报警了,等了会儿交警过来,杨某洁说是她开车出的交通事故。第二天他在交警队做笔录说是杨某洁从他家回一建公司家属院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陈某没有驾驶证,杨某洁说陈某让她顶替。他和陈某是朋友关系,为了朋友他就顺着杨某洁说了。6、证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23日晚他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因害怕又没有驾驶证就让杨某洁替他。杨某忠和杨某洁从家中出去后,他给梁某打电话说在宝石花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让梁某过去看一下。因为在发生事故前,他开车去的梁某家中,在从他家回一建公司家属院途中发生的事故。7、陈某交通肇事案的案件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2015年9月1日辛集市公安局对陈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15年9月2日陈某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8、破案经过辛集市公安局事故科将杨某洁、杨某忠、梁某犯包庇罪的材料移送辛集市公安局刑警东中队,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明知陈某交通肇事,为帮助陈某逃避罪责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范围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陈某交通事故案中陈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实施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杨某洁、杨某忠、梁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洁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梁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春英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