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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越野车从永安市燕北龟山公园门口路段,行驶至燕江东路金鹏宾馆门口后停车,冯某在车内睡觉,5时30分许冯某被烫醒,发现车子着火后逃离闽G×××××号越野车,被出警处置警情的民警查获,经三明市第二医院提取冯某血样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4.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冯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树苏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金华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