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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符民隆与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2016)川1028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民隆,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32号申请人:符民隆,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唐吉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伦。申请人符民隆与被申请人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符民隆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