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攀、徐艳、常��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刘攀,徐艳,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5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898号。负责人李三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攀,男被执行人徐艳,女被执行人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高山街社区建设路78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行与被执行人刘攀、徐艳、常德泰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02执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