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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真科与天峻县人民政府、天峻县快尔玛乡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科,天峻县人民政府,天峻县快尔玛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2802行初1号原告真科(智保),男,藏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天峻县快尔玛乡。委托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天峻县新源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有智,该天峻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胡敏仁,男,汉族,天峻县副县长,住天峻县政府。委托代理人沈宁洲,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天峻县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普措昂毛,女,藏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天峻县政府法制办职工,住天峻县。被告天峻县快尔玛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天峻县快尔玛乡。法定代表人才让东智,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真科诉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天峻县快尔玛乡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真科于2016年8月23日以二被告已撤销其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真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真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真科承担。审 判 长 海  英审 判 员 万玛央吉人民陪审员 吴 宇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