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荣本、陶黄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荣本,陶黄红,XX先,陶就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524号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56-17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风。委托代理人:吴健,系该行员工。被告:齐荣本。被告:陶黄红。被告:XX先。被告:陶就琦。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荣本、陶黄红、XX先、陶就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告已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齐荣本、陶黄红、XX先、陶就琦的起诉。本院认为: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4.5元,由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