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俗名卜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东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班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黄某甲、梁某某等农户在其经营的利民电器经营部购买电器时留下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向东兰县泗孟乡财政所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共计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5667.8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回全部赃款。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东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梁某、韦某1、黄某1、韦某2、韦某3、黄某2、容某、韦某4、陈某2、黄某3、韦某5、李某、韦某6、韦某7、黄某4、黄某5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清单,家电下乡补贴转账业务凭证、家电下乡农民补贴资料汇总表、家电下乡补贴花名册、申报家电下乡补贴农户资料、家电下乡农民补贴发放花名册、泗孟乡财政所网点垫付金额信息、黄某某在泗孟乡财政所申报农户购买空调名单、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东兰县泗孟乡财政所的情况说明,黄某某退赃款情况,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全部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依法没收已经向东兰县公安局退缴的赃款5667.87元,由东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覃文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