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涛、李时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涛,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时泉,徐树斌,吴丽萍,江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涛,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217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久生,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李时泉,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审被告:徐树斌,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审被告:吴丽萍,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审被告:江枭,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上诉人江涛与被上诉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李时泉、徐树斌、吴丽萍、江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涛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一审法院《缴费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卫平审 判 员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