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李某某,孔某某,方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重字第16号原审原告:方某甲,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方某乙,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方某甲、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甲、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方某甲、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