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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李某某,孔某某,方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重字第16号原审原告:方某甲,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方某乙,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方某甲、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甲、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方某甲、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