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蒋成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爱,蒋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蒋成爱,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原告:蒋月,女,200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城关初中学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蒋成爱,系蒋月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负责人:展万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爱、蒋月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成爱、蒋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成爱、蒋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蒋成爱、蒋月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450元,退还其3725元。审 判 长 桑建明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