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郑芳与聂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聂玉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86号原告郑芳,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傲特汉,德令哈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玉福,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诉被告聂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经未在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