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7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毅,住崇左���凭祥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4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毅犯抢劫罪,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毅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北帝堂66号出租屋,持锤敲打被害人黎某的头部,并持刀吓唬被害人黎某,强行将其红色的手提包(内有现金30元人民币,三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一张)抢走。周毅在逃跑过程中被治安员人赃并获。手提包的价值无法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手提包、锤、刀、被告人周毅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毅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合议庭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周毅退赔各被害人等值人民币(具体金额与经审���查明事实及价格鉴定意见一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