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77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重玉,马其学,张菊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900号申请人:陈重玉,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马其学,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张菊祖,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重玉与被申请人马其学、张菊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其学、张菊祖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以陈尚银所有的甘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其学、张菊祖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陈尚银所有的甘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