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6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560-1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振,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