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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金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金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969号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飞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绍唐,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付。本院在受理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经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嵇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