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衬巧与卢柏祥、袁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衬巧,卢柏祥,袁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7239号原告:卢衬巧,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6740。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柏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6730。被告:袁婉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6760。原告卢衬巧与被告卢柏祥、袁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衬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被告卢柏祥、袁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衬巧向本院提出请求:1.卢柏祥、袁婉琴向卢衬巧归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卢柏祥、袁婉琴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卢柏祥、袁婉琴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卢衬巧借款100000元,并向卢衬巧出具了借据。借款后,卢衬巧多次向卢柏祥、袁婉琴索要借款,但均无结果。袁婉琴为卢柏祥的妻子,应与卢柏祥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被告卢柏祥、袁婉琴辩称,确认该笔100000元借款是袁婉琴向卢衬巧借款的,当时借款是用于工厂资金周转,已归还10000多元的利息,是2015年9月1日前的一个星期支付的,但具体哪一天和具体还款金额不记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柏祥与袁婉琴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8日,卢柏祥出具借据,确认卢柏祥及其配偶,因生产经营周转困难向卢衬巧借到100000元,但未注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另,双方确认借款100000元是2015年2月28日前分多次所借,后出具案涉借据;双方对案涉借款是卢柏祥所借还是袁婉琴所借存在争议,但从双方确认的借据显示卢柏祥为借款人,在卢柏祥及袁婉琴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情况下,本院对卢衬巧主张借款是卢柏祥所借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卢衬巧主张卢柏祥欠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证明,且卢柏祥、袁婉琴承认卢衬巧是出借100000元尚未收回,故本院对卢衬巧的主张予以确认。同时,案涉借款发生在卢柏祥与袁婉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卢柏祥与袁婉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明确约定为卢柏祥个人债务或者卢柏祥与袁婉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为卢衬巧所知晓,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卢柏祥与袁婉琴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卢衬巧诉请卢柏祥与袁婉琴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柏祥、袁婉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衬巧归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卢柏祥、袁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