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章振权与秦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振权,秦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25号申请人:章振权。被申请人:秦月兰。章振权与秦月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秦月兰在金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35598.35元予以保全。案外人杨雪丽自愿以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和刘建荣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章振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126号一案中秦月兰的案款235598.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