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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任某1、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任某1,王某,任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971号原告:魏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任某1,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任某2,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任某1、王某、任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