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小龙与陈艳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小龙,陈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56号申请人:余小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陈艳红,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余小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艳红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艳红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