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丽与朱梓硕、冯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朱梓硕,冯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51号原告张丽,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梓硕,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冯仪,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朱梓硕、冯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梓硕、冯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传义自愿为原告张丽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梓硕、冯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的号牌为:豫A×××××和豫N×××××小型轿车各一辆;二、查封原告担保人王传义所有的上海大众牌小型轿车(豫N×××××)、丰田牌小型轿车(豫N×××××)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