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8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平,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亮,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