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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403号原告:肖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农村居民。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可是最近几年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玟(目前在被告处生活),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李瑞(目前在原告处生活)。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在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万家村居住。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为此,被告于2014年5月份离开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女儿李瑞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李玟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女儿李玟的抚养费。女儿李玟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被告生活。女儿李瑞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庄河市大营镇新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女儿李玟出具的证明、原告身份证,女儿李瑞的陈述,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共同生活难以继续维持,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对于女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儿李瑞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意愿,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女儿李玟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应尊重其意愿,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状况,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为宜。离婚后,原告不直接抚养女儿李玟,有探望女儿李玟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不直接抚养女儿李瑞,有探望女儿李瑞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儿李瑞由原告肖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肖某自理。女儿李玟由被告李某抚养,自2016年7月份起至女儿李玟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肖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自2017年起,原告肖某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的抚养费。三、原告肖某对女儿李玟享有探望权,被告李某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李某对女儿李瑞享有探望权,原告肖某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成理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