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王晓敏、徐梅花、厦门市万科马銮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王晓敏,徐梅花,厦门市万科马銮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负责人王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人叶世荡、张嘉嘉(实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敏,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徐梅花,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厦门市万科马銮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罗永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王晓敏、徐梅花、厦门市万科马銮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846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确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榆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