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罗会平与张玉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平,张玉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632号原告:罗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玲,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会平诉被告张玉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罗会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平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罗会平负担。审 判 员 李付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