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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代心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代心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887号原告:王建华,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代心德,男,宿州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王建华诉被告代心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西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代心德在经营砖窑期间,因生产需要找到原告为其上土。经双方于2013年11月12日结算,被告拖欠原告上土款1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给付3000元。对于剩余11000元,被告未予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代心德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王建华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代心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