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742号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小组。负责人:梁卫东。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为73313942-1。负责人:梁卫东。两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春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起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沃伦,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诉称,原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管理区与原东莞市新湾镇四架闸村民委员会在1994年1月10日和1994年12月29日置换六亩一分地。因体制改革,原东莞市新湾镇四架闸村民委员会并入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小组,即本案起诉人,本案起诉人有权对四架闸村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起诉人多次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就换地之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处理,至今仍未能妥善解决。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换地草案》因违背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法律规定,依法自始无效。因此,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换地草案》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起诉人诉请的事项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四架闸居民小组、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四架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佩玲审 判 员  陈国云代理审判员  黄凤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济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