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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158号原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