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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仁会与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会,杨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吴仁会,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春艳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丹桂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春艳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丹桂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