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8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柴波波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柴波波,毛燕燕,李海明,毛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伟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柴波波,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小董乡北耿村。被执行人毛燕燕,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小董乡北耿村。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被执行人毛太平,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住武陟县嘉应观乡二铺营村。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定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鸿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