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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成爱与裴东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爱,裴东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爱。被执行人裴东升。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申请执行人李成爱与被执行人裴东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成爱各项损失4377.02元;二、被告裴东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成爱各项损失164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东升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