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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建锋与徐永、王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锋,徐永,王祥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579号原告:陈建锋,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徐永,居民。被告:王祥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锋与被告徐永、王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锋撤回对被告王祥美的起诉。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