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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492号原告冯某某,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同某某,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