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芦芦、狄素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芦芦,狄素玲,徐庭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378号原告: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19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圣达,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芦芦。被告:狄素玲。被告:徐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芦芦、狄素玲、徐庭华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