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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联盟与林永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联盟,林永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3035号原告:董联盟。被告:林永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兴化大厦13层。主要负责人:罗鋕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森,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董联盟与被告林永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董联盟申请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董联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联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永进赔偿原告车损60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永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6日13时10分许,被告林永进驾驶闽B×××××号车途经杭新景高速杭州到衢州方向乾潭高速口不足一公里处,措施不当追尾原告驾驶的苏J×××××号车,造成两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林永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董联盟无责任。闽B×××××号车仅投保了交强险。2015年9月11日,被告保险公司已向被告林永进支付理赔款2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赔偿责任。被告林永进与承办人电话沟通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联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6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永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蓝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