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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庆峰与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峰,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178号原告:刘庆峰,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南河新村5-10号。法定代表人:朱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庆峰诉被告天长市天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庆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刘庆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