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洪某、龚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龚某,陈某甲,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94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于浙江省金华市,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龚某,于浙江省金华市,农民。2014年2月因开设赌场罪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甲,于浙江省金华市,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于浙江省兰溪市,农民。2010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龚某、陈某甲、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龚某、陈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洪某提供其经营的位于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洋埠镇的江天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地,由被告人龚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以“白心宝”赌博的方式摆赌。当晚10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带了被告人王某来到该酒店,由被告人陈某甲做宝,被告人王某送宝,被告人龚某开宝,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20多人。由被告人洪某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抽头金额与陈某甲、龚某分成。次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赌资人民币41.88万元。被告人洪某、龚某、王某、陈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池某、张某、傅某、祝某、吕某、胡某甲、陈某乙、刘某、陈某丙、雷某、江某、胡某乙、金某、胡某丙、陈某丁、童某、钱某、罗某、赖某、严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洪某、龚某、陈某甲、王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龚某、陈某甲、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王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樟洪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