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072号原告:李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