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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072号原告:李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