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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嫣与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嫣,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嫣,女,汉族,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姚永红,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懿,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女,汉族,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内江市。上诉人周嫣因与上诉人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嫣、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嫣、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嫣、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嫣负担17元,内江市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砾平审 判 员  马晋川代理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