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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素娟诉贾振福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娟,贾振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357号原告贾素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贾振福,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丽娟(系贾振福妻子),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慧扬,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素娟诉被告贾振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父亲和母亲婚生3名子女。长子贾振福、次子贾振胜和我,我父亲十多年前去世,母亲5年前去世。二哥贾振胜2016年4月18日去世。二哥去世前没有妻子和婚生子女,我父母生前留有5间平房(房屋产权证名系我父亲贾长庆),留给二哥居住,大哥当年净身出户,现二哥去世,我和被告均是法定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贾振胜二哥)的5间平房和相应的院落、三轮车、打药泵、约1.5亩的葡萄园与被告均分。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继承的的5间平房,原系原、被告父母的财产,原、被告父母去世后未予继承分割确认产权,现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5间房屋产权归贾振胜所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增新审判员  孙崇亮审判员  车小东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书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