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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湖北晟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清、黄庆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晟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胜清,黄庆一,许侠魁,黄友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598号原告:湖北晟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楚天星座A栋1605室。法定代表人:陆世勇。委托代理人:申威,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胜清。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一。被告:许侠魁。被告:黄友国。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晟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嘉公司)诉被告王胜清、黄庆一、许侠魁、黄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嘉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胜清、黄庆一、许侠魁、黄友国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晟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胜清、黄庆一、许侠魁、黄友国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