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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行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行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彭时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延焕,男,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源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秀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秀兰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福鼎秦屿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14018.10元。现因被执行���刘秀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秀兰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福鼎秦屿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14018.1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道生审判员  龚启城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勤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