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俊明与李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明,李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02号原告:韩俊明,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坚,男,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韩俊明与被告李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