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2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任志学与邓杰、虞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学,邓杰,虞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930号之一原告:任志学,农民。被告:邓杰,农民。被告:虞晓丽,农民。原告任志学诉被告邓杰、虞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任志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0元,计175元,由原告任志学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