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祥、赖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国祥,赖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2533号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李沛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南部县。被告:何国祥,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赖雪珍,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宝信公司”)与被告何国祥、赖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部宝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祥、赖雪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部宝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国祥、赖雪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8‰加罚息标准计付);2、确认原告对被告何国祥用于抵押的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209号C幢X号房屋、赖雪珍用于抵押的南隆镇振兴街南段西四幢X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被告何国祥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于7月25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30万元,期限三年,月利率18‰,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何国祥、赖雪珍用自有住房为前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借款本息��被告何国祥、赖雪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国祥、赖雪珍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何国祥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用何国祥、赖雪珍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209号C幢X号房屋、南隆镇振兴街南段西四幢X号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300000元,月利率16.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赖雪珍出具了《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及《共同债务人承诺书》,承诺愿意作为何国祥所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并将共有房屋用于对前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向被告何国祥发放了贷款300000元。其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在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何国祥于2016年7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清偿了2016年7月20日前的全部利息。本院认为,原���主张的抵押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何国祥返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上浮50%,已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赖雪珍出具了《共同债务人承诺书》,亦应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用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已生效,原告要求确认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要求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祥、赖雪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国祥、赖雪珍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209号C幢X号房屋、南隆镇振兴街南段西四幢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原告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国祥、赖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筱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