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苏乐妹、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苏乐妹,李波,苏光乐,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2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良港东路晨曦大厦B幢1-2层。机构代码:58904338-7。负责人:戴海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乐妹,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波,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苏光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仙垟陈村。机构代码:57398907-1。法定代表人:苏乐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苏乐妹、李波、苏光乐、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苏乐妹、李波、苏光乐、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59407.59元及利息3227.15元、逾期罚息,但被执行人苏乐妹、李波、苏光乐、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没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现被执行人苏乐妹、李波、苏光乐、乐清市好木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559407.59元及利息3227.15元、逾期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字第28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