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与吴定武、廖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吴定武,廖汝伟,防城港市防城区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新城。代表人:赵建毅,主任。被执行人:吴定武,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廖汝伟,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站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廖汝伟。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与吴定武、防城港市防城区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译 超审判长 葛 译 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张松昌审判员 黄 元 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昀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