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7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杜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212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朝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泊,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豪,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夹石镇大坝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