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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黄江涛诉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江涛,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再10号原审原告:黄江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江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聚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黄江涛与原审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莱州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提起再审。本院以(2016)鲁0683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6年8���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黄江涛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7)莱州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李松波审判员 徐海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